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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资质FAQ更新时间:2026-01-30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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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开发者根据应用的核心功能与服务内容,上传对应功能点所需的行业资质。具体资质要求可参考特殊行业资质要求。本文包含资质如下:

典型功能举例对应特殊资质
社区/直播/交友/人工智能等安全评估报告及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审批通过的截图
影视/短剧/动漫/综艺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在线音乐/有声书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发布、新闻转载、时政资讯推送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招聘/人力资源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宗教基础信息展示、宗教典籍传播、宗教活动发布、宗教知识科普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地图展示、导航定位、地理信息测绘、位置服务、地图标注等《测绘资质证书》
生成合成式AI(人脸/创作/陪伴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一、基础资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APP备案)

1、为什么要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APP备案?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保证上传至小米应用商店应用开发者的知识产权,上架需提交对应资质。
2)APP备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有应用上架均需要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APP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三选一)
2)APP备案:所有应用上架均需要提供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资质申请入口,详见APP备案名称、应用名称、软著名称基本原则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样式:

  • 《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样式:

  • 《APP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样式:

4、常见问题

Q1:应用存在应用名称、软著名称、APP备案名称三者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如何修改名称?

A1:您可以参照APP备案、应用、软著名称不一致时处理指南进行修改,修改后提交审核。

Q2:如何在应用内展示APP备案编号,有何要求?

A2:您可以参照APP备案编号的应用内展示指南要求进行展示。

Q3:应用内需要展示APP备案编号,展示的备案编号是主体备案号还是服务备案号?

A3:您在应用内需要展示服务备案号,详见APP备案编号的应用内展示指南

Q4:发布或更新应用时,应用版本号和软著版本号不一致,有影响吗?

A4:没有影响,但需要保证名称一致。

Q5:软著还未办理或办理中,可以先上架吗?如:应用在开发中,有接入其他SDK的需求,三方平台要求提供商店上架记录,提交说明或上架后补充材料。

A5:不可以,软著是上架必备资质之一,需提交资质后提审,请您等待软著办理完成后提审核。

Q6:当应用名称发生变更时,其软著和APP备案是否需要重新提交?

A6:需要,应用名称变更后,需同步更新软著和APP备案信息,确保二者名称与变更后的应用名称保持一致。

其他常见问题,详见APP备案名称、应用名称、软著名称基本原则

二、《安全评估报告》

1、为什么要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依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要求(以下简称“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安全措施和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至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依据《规定》第三条,本文仅列举部分常见评估类型,详情见《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评估类型主要适用场景举例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应用1. 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功能;
2. 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用利用深度合成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包含如下功能: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例如,集成AI对话或图像生成功能的App。
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用户规模较大,且面向向全社会人士,具有一定舆论传播及影响力的应用。
其他应用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应用。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请您参照安全评估报告的申请和上传操作指引进行申请及上传。
2)资质示例

  • APP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提交结果截图

  • 《安全评估报告》

4、常见问题

Q1:我的应用存在上述功能,只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可以吗?

A1:不可以,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含有深度合成功能服务的应用,开发者需在提交应用审核申请时,同时上传《安全评估报告》和【APP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提交结果截图】。
特别提醒:

a.《安全评估报告》上服务名称需与上传的应用名称一致,单位名称需与开发者名称一致;

b.【APP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提交结果截图】,截图上“服务名称”或“名称”需与上传的应用名称一致、截图上主体名称需与开发者名称一致、截图中现场检查结果/备案状态必须为【通过】,结果为【待现场检查】、【整改】、【不通过】等情况均为无效上传)。

Q2:安全评估报告可以自评吗?还是需要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由谁签字?

A2:都可以,选择其一即可。依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如选择自评估方式,评估负责人为公司负责人,评估单位为本公司。如选择第三方评估方式,评估负责人为第三方公司负责人,评估单位为第三方公司。

Q3:含有人工智能合成内容,请问安全报告、算法备案是必须的吗?

A3:是的,请您参照安全评估报告的申请和上传操作指引进行申请及上传。

Q4:《安全评估报告》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吗?

A4:不可以。依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对自身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结果负责,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为什么要提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视听节目进行点播、轮播等服务的应用,均须提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典型场景举例: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资质示例

4、常见问题

Q1:短剧类的应用,除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可以提供什么资质辅助上架呢?

A1:微短剧类小程序以及其他网络微短剧服务运营主体,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为什么要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2)资质示例

4、常见问题

Q1:开展普通课程及医疗教学类直播活动,是否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A1:不需要,普通课程与医疗教学等直播,不具备网络文化娱乐、表演属性,因此无需提供。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为什么要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向社会公众提供时政类新闻的采编发布、转载传播,或为用户提供新闻发布、传播平台服务的应用,均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详细内容可参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资质示例

4、常见问题

Q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否接受授权?

A1:不接受授权。

Q2:应用内仅做新闻的聚合、信息流展示,是否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A2:需要,新闻聚合、信息流展示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范畴,无论是否为自主采编、创作新闻,均需取得相关许可。

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为什么要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应用,都必须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资质示例

4、常见问题

Q1:《人力资源许可证》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为同一资质,仅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能否上架人力资源相关的服务?

A1:两者并非同一资质;仅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无法上架人力资源招聘、中介服务等相关应用,需单独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

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1、为什么要提交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主体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社交平台(含公众号、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直播等渠道,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宗教教义、知识、文化或活动信息的,均须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只要 App 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服务(发布 / 转载 / 传播平台),就必须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资质示例

4、常见问题

Q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是否接受授权?

A1:不接受授权。

八、《测绘资质证书》

1、为什么要提交测绘资质?

依据《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中登载使用地图行为的通知》,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服务。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主要功能涉及地图导航、定位等应用,需提交《测绘资质证书》以满足相关要求。
场景举例: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申请《测绘资质证书》请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具体要求及流程可登录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查看。
2)资质示例

4、常见问题

Q1:应用内使用第三方地图服务时,需补充提供哪些资质证明?

A1:涉及与测绘单位进行合作的,需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授权证明)以及合作方的测绘资质证书,同时需在应用内地图的显著位置标明审图号和合作单位。

九、《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1、为什么要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变更及注销备案手续。

2、哪些应用需要提供?

应用含有深度合成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脸生成与替换、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语音转换等。

3、如何申请及资质示例?

1)申请路径:请您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操作指引进行申请及上传。

2)资质示例
算法备案查询页面示例:

4、常见问题

Q1:同一开发者主体下的其他深度合成类应用,是否可以使用相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A1: 同一开发者主体下,若其他深度合成类应用使用的是同一个已备案的深度合成算法,可以共用该算法备案;但如果是不同算法(或同一算法做了变更),则需分别备案。

Q2:应用内非主体含有人工智能类功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是必须提供的吗?

A2: 依据规定,凡是应用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均需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手续。

Q3:应用接入第三方付费服务接口,需提供哪些合规证明材料?

A3: 若应用内使用了第三方深度合成等服务接口,需提交该服务的购买协议,同时提供所采购模型或模型厂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等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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